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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勤县 关于禁止电动车载人和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陶吉有
    2019-02-25 20:47:44   转载

    民勤县公安局 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禁止电动车违法载人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切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违法载人。

    二、禁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县城谷水路(民武路)、东门大桥、白亭路(民左路)以西,双茨科路(原新关中路)、红沙梁路(原八一路)以南,大坝路(原西环路)以东,昌宁路(原南环西路)、薛百路(原南环东路)以北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限行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

    四、对于县城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快递、外卖、生活垃圾清运等用于保障民生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外观标识、车身颜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五、广大电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参与交通。违法载人、违规停放或违规通行的,民勤县公安局、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驾驶人处30元至50元的罚款。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民勤县公安局  民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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